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6执134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陕西煤业新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边某某、陈某某,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百弘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柳行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煤业新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百弘粉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22)陕0116民初200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3300000元及截止2022年10月31日之前的利息3802936.51元,共计17102936.51元;支付逾期利息;支付截止到2022年10月31日之前垫付的相关社保金共972764.5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70127元;本案执行费8569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账户无足额资金,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止,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续冻,其公司账户为轮候冻结无钱款可供扣划。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船舶等财产性权益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位于**【不动产权证书号:**号】,本院已委托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为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暂无处置权。5、被执行人名下有辆车鲁**号,本院已委托查封,期限为两年,未实控暂无法处置。6、现已将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限消费。除以上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