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新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煤业新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寿县泰尔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恢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煤业新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99号神光双子大厦103号楼0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寿县泰尔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监军镇财政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煤业新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寿县泰尔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116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900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9939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81796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首执案件中,本院以(2023)陕0116执91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受理。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账户无足额资金,本院已扣划其账户内案件款10221元,并已向申请人发放,其余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日期从2024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人应申请续冻账户,为轮候冻结无钱款扣划。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金融、无房产、无车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信息。除上述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6执恢8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