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05执69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宝利来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宝利来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民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春尧
审 判 员 李安永
代理审判员 程维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司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