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安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省宝利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民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6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宝利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元长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震,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民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文辉,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宝利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民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河南省宝利来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