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供电公司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供电公司与西安惠宁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1007号 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供电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惠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大王梧北。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大**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大**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供电公司与被告大**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大**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供电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供电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媛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 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