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1007号
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供电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惠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大王梧北。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大**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大**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供电公司与被告大**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大**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供电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供电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媛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 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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