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等与潘沈阳、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5民终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沈阳,男,汉族,1956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4年12月8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系***的亲戚。
原审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简称前进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吴新中,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信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潘沈阳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沈阳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前进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付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