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信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502民初2649号
原告信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华夏路6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0675116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无法提供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和确切的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信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信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顾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