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5民终4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信阳市。
上诉人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以为化解矛盾,拟与被上诉人协商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其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上诉人信阳弘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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