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宗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81民初2335号
原告: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绍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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