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4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邓法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5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骞玉生,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44000元,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何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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