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03民初390号
原告: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9590594E。
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312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骞玉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5171035R。
住所地:南阳市***(公安大楼对面金龙商业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冯得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主张工程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款的组成,其完成的工程量也缺乏相关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南阳市高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现立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秦世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