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1210号
原告:**,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以本案诉请的法律关系有误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9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石蕊
书记员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