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民破8号之一
申请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滨河路127号7楼。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被申请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查审查,本案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9)豫10民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在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应当由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其破产案件,为了该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也便于当地政府的协调,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该案交由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较妥。且本案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批准同意由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生效。
审判长 **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武志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