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0执1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滨河路127号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玩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145号远洋大厦B座1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63年07月26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系公司员工。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1182343.75元及利息(按判决);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追偿;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初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2017年9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执1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交由我院执行,我院于2017年11月0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申请人提供了诉讼保全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34000000元,本院已扣划34000000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10000元后余3389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冻结扣划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款项423655元,其中123655元扣除1755元执行费后剩余的121900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300000元因该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该款项性质存在争议,本院予以提存。待300000元款项性质确定后再行处置。 2.***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所属各类办公及营业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一体机、电视机、冰箱、热水器、消毒柜、空调、煤质分析仪、高频滚动筛及移动底架、移动皮带机、发电机等办公及经营电器,以及沙发、桌椅、柜子等办公家具。对上述动产已进行查封并交由该公司保管使用。(因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待确定破产管理人后将该财产移送管理人处置。) 3.**被执行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六辆汽车(车牌号:1、豫K×××××、2、豫K×××××、3、豫K×××××、4、豫K×××××、5、豫K×××××、6、豫K×××××),对上述车辆已进行查封并交由该公司保管使用。(因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待确定破产管理人后将该财产移送管理人处置。) 4.***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在禹州市兴华煤业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在禹州市安兴煤业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已对上述股权进行冻结。(因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待确定破产管理人后将该财产移送管理人处置。) 5.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其他的债权债务均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一并处置。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1.2017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两公司有土地、房产信息。 2.2017年12月26日对被执行人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该公司有土地、房产信息。 3.2018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称因亏损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除必要的办公设备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明显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该申请已受理,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他被执行人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4123655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11755元后余340119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117170443.75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兴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立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翟潞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