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0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滨河路127号7楼。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玩南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145号远洋大厦B座16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330000.00元及利息(按原判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二、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按原判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立珂 助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