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0执151号
申请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77597420,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
被执行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683192143,住禹州市滨河路127号7楼;
被执行人: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67538229-7,住禹州市苌庄乡玩南村;
被执行人: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7759671-9,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145号远洋大厦B座16号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生效的(2016)**初1号判决,于2017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详见判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禹州市兴华煤业有限公司100,禹州市安兴煤业有限公司100,动产(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禹州市兴华煤业有限公司100,禹州市安兴煤业有限公司100,动产(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书记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