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初1号民事判决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