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腾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漯河腾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03执733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漯河腾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与漯河腾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1民再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撤销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1民终1109号民事判决和郾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10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二、漯河腾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100元。因漯河腾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未履行义务,2020年5月26日漯河腾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了财产状况。 二、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4日分五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4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4日日查询漯河腾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信息可供执行。 3.2020年7月22日已向被执行人漯河腾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4.2020年7月16日到漯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查询到漯河腾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0101012257、0101012255、0101012252、0101012260、0101012261、0101012262、0101011915、0101012250、0101012259、0101012258、0101012256、0101012251)房产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房屋状态不明,请实地核实证明。经核实上述房产已房改为帝景城,故无法查封。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01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漯河腾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乔 楠 审判员 高 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