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腾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腾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1民终***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腾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267770178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广辉,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腾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漯河腾龙泵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103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腾龙泵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腾龙泵业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漯河腾龙泵业公司不向***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307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已超过诉讼及仲裁时效,漯河腾龙泵业公司已在原仲裁庭审及原审中提出时效的抗辩。双方合同关系已经于2015年12月底终止,应从2015年12月底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距今已两年有余,明显超过仲裁及诉讼时效。二、***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归责于薛五峰自身,漯河腾龙泵业公司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双方已于2015年12月底终止劳动关系,漯河腾龙泵业公司以及社保机构对此并无争议,该并无争议的事实状态自2015年12月底前便已存在,不能仅以***个人“劳动合同一直处于履行状态”的错误认识,加重漯河腾龙泵业公司的相应责任。***在2015年终止与漯河腾龙泵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后便一直在别处就业,不存在失业待业的情况,***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漯河腾龙泵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年3月到漯河腾龙泵业公司(原漯河水泵厂)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至今。漯河腾龙泵业公司于2015年5月公布《漯河腾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置方案》。***与另一名职工***按照安置方案第2条自愿保持劳动关系仍由公司安排工作正常签到上班。上班干杂活,当上班至2015年12月31日时,公司当面通知2016年元旦放假后,回家待岗,啥时上班等候公司正式通知。此后,公司无任何通知。***一直不间断多次向公司讨要拖欠工资、待岗放假期间生活费;要求公司履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安置方案第2条自愿保持劳动关系的仍由公司安排工作”的承诺,结果都被公司以“公司没钱、等通知”为理由搪塞拖延,公司出尔反尔违背承诺、一拖再拖置之不理。***没办法,申请劳动仲裁。漯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日作出漯劳人仲案字[2017]0165号裁决书,裁决为***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漯河腾龙泵业公司没履行相关义务。***万般无奈只好自己到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保险处明确答复漯河腾龙泵业公司2015年7月申报停保,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补交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高血压、××被公司在上班期间违法停保且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后,××住院全部自费至今。因漯河腾龙泵业公司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赔偿由此给***造成的两年失业金实际损失1600元×80%×24=30720元。综上所述,漯河腾龙泵业公司的上诉违背事实和法律,与两次仲裁裁决和一审时说法前后矛盾不一,欺骗法官,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漯河腾龙泵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漯河腾龙泵业公司无须为***支付失业金损失30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3月进入漯河腾龙泵业公司工作,1997年12月26日与漯河漯河腾龙泵业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6日市国资委批示同意关闭漯河腾龙泵业公司,2015年5月公布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可选择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选择保留劳动关系。***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到原单位报到,漯河腾龙泵业公司为***发放工资,漯河腾龙泵业公司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至2015年6月。漯河腾龙泵业公司没有为***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2015年7月起,漯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
另查明,2017年***向漯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漯河腾龙泵业公司赔偿两年的失业损失等,2017年11月***日,该仲裁委作出漯劳人仲案字【2017】01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漯河腾龙泵业公司为***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漯河腾龙泵业公司负有协助义务(该项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完毕)。该仲裁已生效。裁决后,漯河腾龙泵业公司未为***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于2018年又向上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漯河腾龙泵业公司赔偿两年失业损失30720元、医保费损失***58元,2018年7月5日,仲裁委作出漯劳人仲案字【2018】00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漯河腾龙泵业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失业金损失30720元(该款项应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漯河腾龙泵业公司不服裁决书,在法定时间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费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漯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日作出的生效的漯劳人仲案字【2017】01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漯河腾龙泵业公司应为***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但漯河腾龙泵业公司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漯河腾龙泵业公司应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30720元(1600元×80%×24个月=30720元)。***的其他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漯河腾龙泵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3072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漯河腾龙泵业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结果是否有误。
本院认为,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费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中,漯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日作出的漯劳人仲案字【2017】01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漯河腾龙泵业公司为***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该裁决生效后,滕龙泵业公司并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相关义务,致使***无法领取失业保险费,一审法院以此判决漯河腾龙泵业公司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3072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漯河腾龙泵业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及仲裁时效,其公司不应向***赔偿失业保险费30720元,既与事实不符,亦与情理不通,且于法有悖,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漯河腾龙泵业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漯河腾龙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笑云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