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执965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8889866XK,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友谊路828号。
负责人金可飞。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新街新兴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91330109712519759P,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花木城67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雪庆。
被执行人杭州忠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84566019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江南村14组。
法定代表人沈忠良。
被执行人黄妙娟,女,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新街新兴园艺有限公司、杭州忠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黄妙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20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226.7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妙娟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后,扣除本案执行费、诉讼费,申请执行人无案款可受偿;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新街新兴园艺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四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杭州忠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20年4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9执96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邱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