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新街新兴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颐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463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思,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颐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阳中路240号(万象汇利大厦)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058666171W。

法定代表人:周明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新街新兴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花木城67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19759P。

法定代表人:董雪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万科金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淝河东街2号万科城市公馆B区商业1#40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3789459。

法定代表人:张标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颐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街新兴园艺有限公司、合肥万科金湾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颐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街新兴园艺有限公司、合肥万科金湾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7535.4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颐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街新兴园艺有限公司、合肥万科金湾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7535.4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明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单劭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