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58号
原告:***,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杭州萧山新街新兴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19759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花木城****。
法定代表人:董雪庆。
原告***与被告杭州萧山新街新兴园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原告***以决定与对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收6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沈光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徐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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