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9执470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利春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RA2X70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春江新城秦河坊7幢101室。
经营者***。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新街新兴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19759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花木城67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利春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新街新兴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2019)浙0109民初14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利春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733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