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终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00754952632。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洲坝宜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二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326271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7栋3层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119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葛洲坝宜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4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4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4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葛洲坝宜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