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生态建设(湖北)有限公司

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民终2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7号金泰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南虹一街29号4**304房。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一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一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一审被告:六盘水市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体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六盘水市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85元,由其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长 罗 二 审判员 范淑婷 审判员 罗 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