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570-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春秋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2号楼24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春秋地热开发有限公司、**、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疫情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