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民终1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宋歌,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峰,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付波,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北路我爱我家商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程文彬,任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程文彬,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7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9元,减半收取576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变英审判员尹庆文审判员高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慧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