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4523号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25CXUYX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东横街2号(301-12)。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03752290637M,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车站北路我爱我家商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程文彬。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常州)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海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俊
书 记 员 沈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