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恢19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10月7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光发,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北路。
法定代表人:程文彬,任总经理。
***与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303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装修款10万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因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
1、经查,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保险、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
2、另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四十一件关联案件,其中十六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九件执行完毕,十件终结执行,五件在执。
三、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1、经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及公司账户银行流水信息。
3、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程文彬(系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陈阳(系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本院将材料移交审查,现正在审查中。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现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光发,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光发明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装修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院(2018)豫1303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书中表述的为准】等。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林
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
代理审判员  朱 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