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恢5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北路我爱我家商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52290637M。
法定代表人:程文彬,任该公司总经理。
***与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1303民初55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90000元等,因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
1、经查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投资、理财产品信息。
2、经查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
1、经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经本院询问***,其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经关联案件查询,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41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7件、终结执行10件、执行完毕9件、驳回执行申请1件、在执4件。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90000元等。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猛
审 判 员 范 鑫
代理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