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10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北路我爱我家商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52290637M。
法定代表人:程文彬,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6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71101.33元及利息【具体计算以(2019)豫13民终6280号民事调解书表述为准】等。因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
经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于2021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本金71101.33元及利息【具体计算以(2019)豫13民终6280号民事调解书书表述为准】等。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炯
审判员 吴志勇
审判员 徐启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国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