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3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北路我爱我家商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52290637M。
法定代表人程文彬,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系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阳市科宝博洛尼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路与八一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62467841B。
法定代表人陈阳,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科宝博洛尼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1303民初6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根据(2019)豫1303民初62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8000元。二、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6000元,自2021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6000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付清。三、保证条款,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期约定支付完毕,需另支付10000元违约金,协议最后一笔到期超过三个月仍未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需另支付未履行欠款部分年15%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四、如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则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03执39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伟
审 判 员 谭 猛
代理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