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3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11月7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我爱我家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52290637M。
法定代表人程文彬,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阳,女,汉族,1977年9月15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为为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622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0年12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金额为70000元,执行费1029由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自2021年3月起每月25日前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最低偿还2000元至款付清为止。三、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03执39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舵
审判员  徐启明
审判员  王 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