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3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北路我爱我家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52290637M。
法定代表人:程文彬,任公司经理职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以本金52000元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4日起以8000元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付清止。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经向南阳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经关联全省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34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14件。
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债权数额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351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已支付的款项在欠款本息中予以扣除】等。
本院认为,除上述暂不能处置的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马俊顶
审判员 范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