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7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52290637M,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北路我爱我家商场**。
法定代表人:程文彬,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89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豫13民终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07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陈某未到局接受询问,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流程管理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浦发银行卡内有金额2017.47元,该账户已被我院冻结并扣划,除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已变更,经多方调查,前往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办公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办公地场所只有招牌悬挂,其公司内财产已经搬空,前往被执行人陈某户籍地,未找到陈某,无法联系到。
四、已向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把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