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2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05175元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二、经网络查控查明:
1、经查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投资、理财产品信息。
2、经查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经传统查控查明:
1、经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经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
3、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联案件31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9件、终结执行8件、执行完毕7件、驳回执行申请1件、在执6件。
四、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05175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舵
审 判 员  徐启明
代理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