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03民初1477号
原告:南阳市慈善总会企业爱心救助中心,住所地南阳市伏牛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寇合俭,男,汉族。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955号,注册号411300100014122。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4129311974********。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方城县龙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城县独树镇三里堡村曹庄七组(许南公路北侧),注册号411322000011479(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女,汉族,系***之妻,住址同上,身份证号未提供。
原告南阳市慈善总会企业爱心救助中心与被告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城县龙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慈善总会企业爱心救助中心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南阳市慈善总会企业爱心救助中心诉称,2013年4月26日,被告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当时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捐赠慈善款项。协议签订后,原告即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开具了转账支票,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一直没有及时还款,于2015年10月28日,被告**及***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以其所有的位于卧龙区××路风帆小区××单元××室房产(*市房权证字第××号)房权证留存在原告处对该借款予以抵押。2016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方城县龙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双方确认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69.41万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为96109元,但被告未及时还款,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9.41万元及利息261988.5元(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本金169.41万元按年利率10%计算到款付清为止;2、被告方城县龙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慈善总会企业爱心救助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要件。原告南阳市慈善总会企业爱心救助中心提供四被告住所地经本院核实后无法送达,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提供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四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被告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慈善总会企业爱心救助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05元,退还原告南阳市慈善总会企业爱心救助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康宏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