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别小乾、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7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别小乾,女。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别小乾、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中,上诉人***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为13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