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1325行审44号
申请人内乡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书杰,任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5MB1816618W。
法定地址内乡县城关镇渚阳大街82号。
委托代理人王贺,男,该局监察大队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震,男,该局监察大队副中队长。
被申请人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子恒,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3日,住内乡县城关镇郦都大道1号附2号。
申请人内乡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内乡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4日对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10号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内乡县自然资源局对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查实:2018年4月15日,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内乡县师岗镇占地修建S331公路,修路期间征用师岗镇鄂沟村、曹营村、李沟村、江营村、师岗村、郭营村、十字堰村、张沟村这八个村土地632.5亩。征用土地补偿每亩4.2万元。经规划实施软件认定:该宗地总面积243581平方米,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中3349平方米为基本农田,13925平方米为一般耕地,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中226307平方米为其他土地;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中16657平方米,不符合师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7423平方米符合师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2020年7月24日,内乡县自然资源局经依法告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作出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限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1661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774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3349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经济罚款100470元。对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3925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经济罚款278500元。对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226307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经济罚款226307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24日送达被申请人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后,法定期间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月24日,内乡县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下发了内自然资催执字(2020)第110号行政处罚催告告知书,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义务。2021年3月2日,内乡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申请,仅请求执行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限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1661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依法受理。
另查明,S331线内乡灵山机场至内邓高速师岗出口段改建工程起自内乡县大桥乡灵山机场,至终点内邓高速师岗站出口,全长14.325公里,其中内乡境内12.315公里,项目由南阳市人民政府与内乡县人民政府共同立项,2015年12月,内乡县财政局根据宛财预[2015]882号和宛政纪[2015]46号文作出内财预[2015]699号《关于下达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2016年,南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作出豫政函[2016]4号、5号《关于S231线和S331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配套资金的承诺函》,2016年3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豫国土资函[2016]250号提出预审意见,2016年10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发改基础[2016]1324号文批复、2017年1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发改[2017]92号文批复,2017年6月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豫交文[2017]270号批复,项目业主为南阳市公路局,委托业主内乡县管理局,南阳通途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为设计单位,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施工单位,该公司经营范围:道路及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公路安全设施的施工,混凝土生产、销售。
上述事实,由内乡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的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10号行政处罚卷宗材料足以证实,并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打击违法占地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尤其自然资源部门采取拆除措施,拆除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交通公路建设项目,涉及重大经济发展和民生利益,更应依法、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本案中,S331一级公路改建工程起自内乡县大桥乡灵山机场,终于内邓高速师岗站出口,项目由内乡县人民政府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共同立项,且经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步审核,属重大建设项目,涉及人民群众及经济发展重大利益关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之规定,内乡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10号行政处罚书,依法应当提供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及内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签名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而内乡县自然资源局在申请时没有提供,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施工单位,根据项目业主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自身实施工程需要违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为项目业主实施工程建设占用土地构成违法,由组织施工单位承担违法责任缺少依据,且本案中,土地征用单位不详不明确,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占地面积不详不明,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10号行政处罚卷宗材料中证据,没有显示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内容,不明确违法建筑物的名称、构造、界址和所处位置,且没有证据显示土地被占用前的地貌状况,原公路被拆毁的恢复执行不现实、不经济、不能为,故,内乡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恢复土地原状”不具体、无标准,实无可执行内容。综上,内乡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限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1661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执行,不相向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向于人民群众利益,不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其申请的拆除执行,必然造成国家资源的不必要损失,结合行政损益原则的切实考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内乡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内自然资罚决字(2020)第110号行政处罚中“限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11661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之处罚内容。
如不服本裁定书,行政机关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程振华
审判员 冯云虎
审判员 冯 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玉
书记员马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