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5民初2403号
原告:河南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南门2号厂房B区4楼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KTGQ16。
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城北关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732489622B。
法定代表人:徐彦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乡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郦都大道东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541924600XB。
法定代表人:马熔炉,该中心负责人。
原告河南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河南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剑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丁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