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83某某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华电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望亭发电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4683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新华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华电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望亭发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街70号。
负责人:莫国平。
被告:***,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华电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望亭发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2020年9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