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3民初1485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夏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前旗上海庙镇沙掌图村,联系电话:0477-786××××、786××××、13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联系电话: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联系电话:系该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首席代表。
第三人:宁夏竟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7,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北街梅园公寓311号,联系电话:13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诉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 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额乐毕日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