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万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03民初291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万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医圣祠街43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万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达成一致还款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3194元减半收取15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