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民初36号
原告:浙江伟博包装印刷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浙江德清经济开发区志远路59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丰彩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96070L,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工业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伟博包装印刷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丰彩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伟博包装印刷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伟博包装印刷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伟博包装印刷品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伟博包装印刷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XX荣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