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财保80001号
申请人:天津东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港达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慧能大厦8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东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6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6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