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浦江县正祥建筑架经营部、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7民初848号 原告:浦江县正祥建筑架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26MA2E895YIU,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34号。 经营者:***,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升、***,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254997840H,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219号金城名座C幢8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2EDBT68N,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道新市路26号。 负责人:丰国红。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浦江县正祥建筑架经营部与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浦江县正祥建筑架经营部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浦江县正祥建筑架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县正祥建筑架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磐安分公司、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浦江县正祥建筑架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倪 瑶 霞 兼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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