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宁淮管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6419号 原告:南京宁淮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讲素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中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219号金城名座C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宁淮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宁淮管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已付清货款,原告南京宁淮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14号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宁淮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应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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