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91号
原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219号金城名座C幢8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张坞垅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张坞垅村。
负责人:***,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张坞垅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章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