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美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2民初2440号 原告:***美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昌南新区******X093县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法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法烁***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219号金城名座C幢8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美杰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