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鹏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杭州鹏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初793号
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萧山区(浙江钱江花木城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赔偿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棉
代理审判员*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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